建信财险北京分公司及其副总经理被罚款,因擅自变更营业场所金融界2023-10-13 17:18金融界2023-10-13 17:18

来源:网友投稿 2024-06-30 16:54:12 热度:174°C

建信财险北京分公司及其副总经理被罚款,因擅自变更营业场所金融界2023-10-13 17:18金融界2023-10-13 17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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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0月13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(京金罚决字〔2023〕14号),被处罚的公司为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(简称:建信财产保险),同时,该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白冰也被处罚。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八十四条、第一百六十二条、第一百七十一条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对建信财产保险罚款5万元,同时对白冰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。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八十四条: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:(一)变更名称;(二)变更注册资本;(三)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;(四)撤销分支机构;(五)公司分立或者合并;(六)修改公司章程;(七)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,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;(八)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条: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,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限制其业务范围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条: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:(一)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、报表、文件、资料的,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、资料的;(二)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、保险费率备案的;(三)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。

本文源自:金融界

作者:天眼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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